2005年10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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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皮包公司招摇撞骗
“单位犯罪”还是“个人犯罪”
杨金志 卫建萍

  新华社 骗子在行骗落网后,称自己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,想以“单位犯罪”为自己减轻刑罚。但是,法院审理后认为,此人的公司是个“皮包公司”,从未从事过正常业务,骗子虽以公司名义犯罪,但其行为不符合“单位犯罪”的构成要件,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。
  现年38岁的於林是上海市青浦区人,2002年2月由其个人出资成立上海於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。2002年12月6日,於林以公司名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《购房意向书》,取得了南汇周浦镇某商住楼的优先购买权。双方并约定於林公司于2003年1月底前分期付清房款850万元。但直至案发,於林公司从未向房产公司支付过任何钱款。与此同时,於林却在明知自己并未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、销售权的情况下,谎称已买下该房产并对外预售,先后与朱女士等3名被害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,收取房款及定金等共计人民币23万元。事后,於林卷款逃匿。
  据於林交代,后来他用20万元买了2辆走私车,原想转手卖出赚点钱,不料在南京被没收了。因此,到案发后於林没有退出分文钱款。
  在审理过程中,於林提出,他卖房是以公司名义而非其个人行为。法院则查明,於林公司的注册资金200万元,在验资后即已归还,两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,另一股东对成立公司之事并不知情。於林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五金、百货等,根本没有买卖房地产这一内容,且该公司成立后,除诈骗案中所卖的几套房子外,并无其他正常的经营业务。因此,於林虽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,但其行为不符合“单位犯罪”的构成要件,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。
  法院认为,於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3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据此,法院判处於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,并追回犯罪所得的钱款。